危废处置五必知
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以下简称《固废法》),已于2020年9月1日起施行。全面修订《固废法》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决策部署的重大任务,是健全最严格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和最严密生态环境法治保障的重要举措。 《固废法》对违法行为实行“严惩重罚”,提高罚款额度、增加处罚种类、强化处罚到人。这是一次完善国家固废管理制度的重大事件,很多规定与您的工作息息相关,可能影响到您企业的发展和壮大,现列举部分规定如下: 将固定罚款数额的最高罚款额度提高到500万(非法收集危险废物等行为),涉危险废物违法行为最低处罚额度提高到10万元(未规范设置警示标志、未建立台账、未制定管理计划、未规范贮存等行为)。
对无许可证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或者特大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故的,增加对法定代表人等相关责任人员的处罚。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对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以拘留∶未经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许可证的单位或者其他生产经营者堆放、利用、处置的;无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证规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未采取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违反规定排放固体废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在组织复查时,发现继续实施该违法行为的,依照环境保护法的规定实施按日连续处罚。 建设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配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并向社会公开。不再需要向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验收。